2007年2月17日,星期六(GSM+8 北京时间)
浙江法制报 > 第六版:服务 改变文字大小:   | 打印 | 关闭 
昨问今答

  烟花蹿入高楼内 住户物业齐担责

  朱先生问:
  去年春节期间,因我们全家回老家过年,阳台的窗户没有关紧,小区内多户业主燃放烟花爆竹时,空中散开的火星落入我家西阳台,引燃放在阳台上的纸板箱,虽火被及时扑灭,但我家损失惨重。请问:我的损失该由谁来承担?
  本报作答:此起火灾的直接责任人是燃放烟花者,但在目前的情况下由于无法查明,故无法找到直接责任人。而物业公司在此事中应被认为没有尽到注意义务。由于物业公司的管理不到位,致使烟花爆竹的火星落入居民家中,物业公司虽然不是直接的侵权人,但它没有尽到物业管理的职能,应依法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。同时这起火灾也和你家阳台窗户未关严有关,你对自家的财物没有尽到管理的义务,故部分的损失应自己承担。
 
  赠品瑕疵致损害 商场依法要埋单

  李先生问:
  前阵子,当地商场举行让利酬宾活动,我在购物时获赠电饭煲一只。后在使用时,由于该电饭煲漏电,致使我的左手被电击伤,经法医鉴定为七级伤残。请问:我可否向这家商场索赔?
  本报作答:这一争议的焦点,是赠品有质量问题并导致受赠人损害,赠送该商品的商家是否应承担责任。商场中的赠与,并非无偿的,而是有条件或附义务的,比如“买一送一”。故商场是从该商品买卖中获取利润的。按照权利与义务相等的原则,商场应对其赠品的瑕疵承担责任。按照我国合同法的相关规定,附义务的赠与,商场应当对你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。